關于辦理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有關問題的解答
近期,不動產登記機構接到部分群眾反映有關職能部門無法按照《南寧市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操作規則(試行)》要求出具婚姻證明、死亡證明等材料,導致無法辦理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業務的問題。對此,我局高度重視,經研究,現解答如下:
2017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南寧市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操作規則(試行)》是根據國土資源部印發的《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范》)進行制定。《操作規范》明確要求“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因此,《南寧市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操作規則(試行)》要求繼承人在辦理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中須提供相應證明。而《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中明確“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規定,使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為簡政便民,我局結合現行政策,已組織有關部門就不動產登記繼承(受遺贈)申請材料進行研究討論,將采取調整辦理程序,規范審查要點等措施切實解決此類問題。我局擬于近期對《南寧市不動產繼承(受遺贈)登記操作規則(試行)》進行修改完善,屆時,將通過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南寧市不動產登記局門戶網站及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微信公眾號及APP進行公告。在此期間,如帶來不便,敬請諒解。